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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20 16:40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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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23〕10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废铅蓄电池、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得到提升,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建和已建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试点单位应优先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试点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和指导,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重点;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等工作,及时将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变更等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六、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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