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04 11:03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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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市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可直接结算。如就医时仍提示需“自费”,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次就医费用未达到本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销起付线。
二、单位欠费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正常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需要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办理参保手续后,尚未完成医保缴费(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扣款成功的次月,医疗费用可持卡(码)实时结算)。
例如:4月份单位为参保人办理增员手续,5月份税务部门征收4月份
的医保费用,6月1日参保人可持卡实时结算。(缴费成功后未能实时结算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可通过单位(社保所)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五、就医地医保结算系统建设问题。
例如:医院未开通异地就医门诊或住院实时结算功能;医院医保系统暂时
出现故障等。(此情况下未能实时结算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参保人可通过单位(社保所)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