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1-05 13:37 来源: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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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
指标名称 | 2020年 1-9月 |
2019年 1-9月 |
比上年 ±% |
合计 | 105344.4 | 193190.6 | -45.5 |
1.新闻信息服务 | 2012.4 | 3048.7 | -34.0 |
2.内容创作生产 | 19486.2 | 23273.9 | -16.3 |
3.创意设计服务 | 13259.6 | 26518.1 | -50.0 |
4.文化传播渠道 | 21136.1 | 79952.0 | -73.6 |
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16805.0 | 19193.5 | -12.4 |
8.文化装备生产 | 2686.3 | 4778.3 | -43.8 |
9.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29958.8 | 36426.1 | -17.8 |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tats.gov.cn/xxgk/tjbz/gjtjbz/201805/t20180509_1758925.html)。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采集渠道
所有符合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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