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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7 16:08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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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
孙文斌等13人与你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4、1045-1、1045-2、1046-1、1046-2、1047-1、1047-2、1048-1、1048-2、1049-1、1049-2、1050-1、1050-2、1052、1053、1054、1055、1056、1057号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文斌二〇二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二四年六月期间工资五万五千二百五十二元四角四分。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5-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文静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九万四千八百四十六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5-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文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文静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6-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翟立俊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期间工资四万零四百七十三元七角;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翟立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十二万四千七百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6-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翟立俊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翟立俊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7-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海群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期间工资差额三万四千五百七十九元四角六分;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海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十八万五千三百四十七元四角七分。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7-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李海群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李海群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8-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石岩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三万零四百九十一元八分;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石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六万八千四百元;三、驳回石岩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8-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石岩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石岩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9-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少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六万九千零七十一元九角五分;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少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二十六万四千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49-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刘少伟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刘少伟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0-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勇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期间工资六万六千一百元;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十八万六千元;三、驳回周勇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0-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周勇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周勇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许玉芳与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于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玉芳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一元八角四分;三、驳回许玉芳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户航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七千四百七十七元六角一分;二、驳回户航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户航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侯红星二〇二三年十月至二〇二四年三月期间工资六万零五十一元六角。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妍妍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三千六百一十八元七角;二、驳回王妍妍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妍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马朝霞与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朝霞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一元三分;三、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朝霞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六千六百二十元;四、驳回马朝霞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05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顾楠与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于二〇一八年六月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市正一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顾楠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三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元四角四分;三、驳回顾楠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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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滚球体育app_188篮球比分-直播|官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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