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公告催缴。
二、对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2)予以第一次公告催缴。
三、请上述停车人按规定在45天补缴期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补缴道路停车费,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2.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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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