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业务可以外包,安全责任不能外包!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详细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