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十八条“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水务部门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要求,现将15个取水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详见附件。
请清单内各取水权人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以下工作:
一、请于2025年3月19日前按照《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规程DB11T671—2009》,完成封井或者回填工作,逾期未按要求处置的,我局将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查处。
二、确需取水或保留机井的应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于2024年3月19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取水许可证注销清单
(政策咨询联系人:宋璐雯;联系电话:69843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