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
2021年1-12月 |
上年同期 |
比上年±%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1130042.8 |
1012320.3 |
11.6 |
按限额标准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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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 |
717196.0 |
615485.5 |
16.5 |
限额以下 |
412846.8 |
396834.8 |
4.0 |
按行业分 |
|
|
|
批发业 |
98654.7 |
80237.6 |
23.0 |
零售业 |
953064.8 |
871351.3 |
9.4 |
住宿业 |
6497.8 |
4548.8 |
42.8 |
餐饮业 |
71825.5 |
56182.6 |
27.8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区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