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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J032/ZK-2022-000020

公开责任部门:区统计局

信息名称:2021年1-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2-01-24 15:59

发布日期:2022-01-24 15:59

内容概述:2021年1-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021年1-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20211-12

上年同期

比上年±%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1130042.8

1012320.3

11.6

按限额标准分

 

 

 

    限额以上

717196.0

615485.5

16.5

    限额以下

412846.8

396834.8

4.0

按行业分

 

 

 

    批发业

98654.7

80237.6

23.0

    零售业

953064.8

871351.3

9.4

    住宿业

6497.8

4548.8

42.8

    餐饮业

71825.5

56182.6

27.8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区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