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 2022年 1-2月 |
上年 同期 |
比上年 ±% |
社会消费 |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万元) | 177357.2 | 174979.7 | 1.4 |
其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 | 67338 | 65777.9 | 2.4 |
按限额标准分 | |||
限额以上 | 108387.7 | 109007.5 | -0.6 |
限额以下 | 68969.5 | 65972.2 | 4.5 |
按行业分 | |||
商品零售 | 161113.9 | 161439.9 | -0.2 |
餐饮收入 | 16243.3 | 13539.8 | 20.0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区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