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二是明确辖区内分类管理单位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进一步检查收集、运输单位的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情况,对管理台账中缺项漏项及双方记录不一致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予以处罚;三是严格查处分类管理责任人自主运输至密闭式清洁站过程中存在的“混装混运”等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强化全链条治理,形成倒逼机制,提升分类管理水平;四是对混投乱到、露天堆放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强化垃圾来源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倒查,重点查处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转运、处理设施,将生活垃圾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罚,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收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