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经登记机关核实后,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三)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五)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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