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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要求,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后,上传成绩单可以折算考试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考试当年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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