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非本市的产品或服务;
(十)消费者购买的奖券或有价证券;
(十一)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的;
(十二)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三)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四)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