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信中问题答复如下:每年度关于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知发布前,市科委会组织北京市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备案工作。申请认定或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从通过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详情】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信中问题答复如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委托外部费用只需要给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由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研发活动说明材料由企业自行准备,无特别要求。 【详情】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监督部门,要协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疫情期间收(退)费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详情】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除了法人、其他组织、单位等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机构称谓有所不同外,均明确提出“主要是执行所在机构的工作任务或者是成果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所在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执行工作任务”和“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作为两个重要衡量标准,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 【详情】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详情】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仍然需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及自评,提交相关材料。 【详情】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详情】
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详情】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详情】
按照《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相关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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