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 【详情】
因您企业设置药品库房已超出发证部门管辖区域,应征求您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的意见,并向增加仓库地址所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详情】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配套文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将进行重新修订,为了保证标准的统一,《北京市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将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进行重新修订。 【详情】
医疗器械销毁只需做好记录并留存销毁时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对于销毁地点未有明确规定,须符合环保部门要求,具有有害垃圾相关处理资质的地方销毁。 【详情】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2020年7月1日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经批准或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不需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详情】
按照《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需要筹建后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实行多证合一。 【详情】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4号)第九条要求,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出口需咨询进口国家的相关要求。 【详情】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关于咨询医美类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机构采购医疗器械产品问题,建议咨询卫健委和医疗美容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4号)有关规定,2004年1月1日起“健字”药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整顿后重新颁发批准文号的中药保健药品,原“健字”文号已废止。 【详情】
通过上述描述无法进行判定,应根据该产品结构组成、预期用途、产品名称等对产品进行综合判定该产品是否为医疗器械。如仍无法判定,可参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25号)申请分类界定。感谢您致信我局,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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